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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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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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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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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室和个人,可由医院给予表扬或奖励:
1、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2、长年坚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法规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的单位和个人。
3、关心院内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后参加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二、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院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故意破坏的。
2、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或安全生产制度的。
3、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
4、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直接责任者或人为制造火险、火灾、故意纵火者。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渎职、擅离职守、缩手缩脚、贻误战机者。
6、不实事求是的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而是想法推卸责任,阻挠调查,制造关卡者。
三、责任追究: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要按责任范围界定管理责任、直接责任,分别给予相关人员党政籍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视事故的危害程度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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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