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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管理

  • 分类:医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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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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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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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准生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接诊医生负责对就医女职工进行人、证、卡核实,核实无误的填写《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就医月份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本院留存,一份按规定报经办机构)。

  (一)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门诊管理

  1.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第一个子女登记卡》或二胎《准生证》(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就诊。

  2.首诊医生认真核对其相关证件,在门诊检查、化验申请单和门诊处方上加盖“生育保险”戳,收费处将相应信息按规定录入到生育保险结算程序,及时上传到经办机构。

  3.首诊医生有义务告知其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二)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处、住院科室及医保科应核实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医保卡、《一胎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住院处负责对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准生证等复印,复印件留存在住院病历中。

  2. 女职工生育住院,其住院一览表、床头卡及病历中应有明显的“生育保险”标志。

  3.住院期间身份核实工作、住院补录手续等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诊疗信息等,按规定录入到生育保险结算程序,及时上传到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从生育费用中区分开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录手续。

  参保人员以普通疾病就诊期间生育的,其生育保险费用采用生育保险补录手续。

  4、女职工因生育需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转院原则,并填写《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一式三份,经院医保科审核后,到医疗保险事业局核准备案。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外地转院规定办理手续的,须在转院后五天内携带《唐山市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急诊证明及急诊抢救记录(复印件)到医疗保险事业局补办手续。

  5、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据实结算。

  6、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门诊处方、外地转院申请单等需加盖“生育保险”章,清楚完整准确的填写各项内容,以备医疗保险事业局核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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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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