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资讯分类
/
/
/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 分类:医保指南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0
  • 访问量: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详情
  • 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 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 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 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 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 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自然分娩额定标准的医疗费用
  •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 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版权

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00

版权归唐山市中医医院所有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唐山 冀ICP备14022360号-1 后台管理

纪委举报电话 8738704 邮箱 tszyjs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