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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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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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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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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 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 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 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 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 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自然分娩额定标准的医疗费用
-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 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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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