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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分类:医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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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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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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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时间

  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衔接

  1.20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并办理出院手续的,按原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2.2012年1月1日之前住院、之后出院的,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

  

(三)生育或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参保职工确诊怀孕后及时到计生部门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二胎《准生证》,已办理二胎《准生证》的要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节育术、复通术、取环术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门诊戴环的,按规定到参保单位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四)生育津贴

  ●定义: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申领办法: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专管员于每月1-10日将《生育津贴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履行领取手续并负责发放到女职工。

  生育保险休假规定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

  怀孕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

  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

  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每月2日前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填写《唐山市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唐山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补助结算申报表》,将上月份发生的费用数据及时上报医保局财务部及技术部。需要强调两点:一是要注意填报数据的准确性,要做好财务数据与技术数据的核对;二是要保证及时上报。这两点也是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

  2.定点医疗机构收费员在使用生育保险系统办理门诊收费或出院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准确的为参保人员录入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保证传送的结算数据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一致,并打印相关结算票据。打印结算票据时要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印章齐全。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3.每月6日至25日为结算期,节假日不顺延;

  4.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保管好医疗费收费票据,定期装订成册,医保局将不定期抽查;

  5.定点医疗结构结算时,需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医保局按照审核后的数据予以支付;

  6.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支票时,要认真核对收款人名称,一定要与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名称相符,以免发生退票;

  7.一定要注意及时结账,不要因为结算金额少而延迟结账,甚至几个月、半年结算一次帐。如果对上传数据或审核数据有疑议,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确认,否则将严重影响基金财务支出数据的真实性,并影响到财政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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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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